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精神,省财政厅制定了《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8月3日
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推动各地积极谋划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传统优秀文化,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促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小镇财政政策
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特色小镇内的新办企业),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后,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其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对省内企业(本市、县(市)范围内的企业除外)迁入特色小镇内的,第一年兑现的须是经审核认定的其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相应的收入基数和一定增幅后的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
第三条 财政政策享受范围
财政政策的享受范围为报经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
宁波范围内的特色小镇财政扶持政策由宁波市制定并实施。
第四条 特色小镇享受财政政策应具备的条件
特色小镇内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才能按第二条规定享受特色小镇财政政策:
1.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入驻在特色小镇内,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2.必须是特色小镇开始创建后,新设立或引进,符合特色小镇建设目标、产业定位、准入标准等要求。
3.省内迁移企业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必须比迁入前增长10%以上。
第五条 财政奖励性补助的结算
各特色小镇所在市、县(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政策兑现,通过省对市县年终结算予以奖励性补助。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及上一年度特色小镇工作总结;
2.符合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录及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各企业各项指标经相关权限部门认定的证明;
3.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证明;
4.其他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监督管理
1.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收到奖励性补助资金后,应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省财政厅将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申请上报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下达的所有资金,并取消特色小镇所属市、县(市)当年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度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8-04-19 |